关于印发《昌吉州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管与执法分离办法(暂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昌吉州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管与执法分离办法(暂行)》的通知 #

局各科室,昌吉州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中心,昌吉州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支队:

为进一步提升昌吉州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公正性、权威性和准确性,推进我州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规范化、法治化建设,确保公正廉洁执法,依据国家、区、州《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方案》精神,经研究,制定了《昌吉州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管与执法分离办法(暂行)》,请相关科室、昌吉州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中心、昌吉州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支队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附件1:《昌吉州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管与执法分离办法(暂行)》

附件2:案件移交书(内部文书)

附件3:行政处罚前征求意见表(内部文书)

昌吉州应急管理局

2020年1月10日

附件1:

昌吉州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管与执法分离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昌吉州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公正性、权威性和准确性,推进我州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规范化、法治化建设,确保公正廉洁执法,依据州党委 州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管与执法分离”,是指昌吉州应急管理局各监管业务科室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过程中,不再承担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职责,将所有拟立案处罚案件和行政强制案件移交昌吉州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支队(以下简称“执法支队”)办理,使各监管业务科室的执法检查权与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分离,由各监管业务科室和执法支队分别施行;执法支队不再承担安全生产监管具体工作。

第三条 各监管业务科室与执法支队要加强协调对接,保证监管跟进,确保执法有力、有序、有效,务求达到相互监督、相互促进的效果。

第四条 局法规科负责对我局监管与执法分离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各监管业务科室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当场予以纠正或依法下发《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督促整改,按期复查,确保闭环管理。

第六条 各监管业务科室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依法下发《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下发《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因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做出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等现场处理措施的,现场监督检查人员必须电话向局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报告情况,经批准后下发《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并于监督检查结束后24小时内补办《现场重大处理决定审批表》(内部文书)。

第七条 各监管业务科室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的行为,应根据《昌吉州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等相关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对违法事实进行证据初步提取和固定,并在监督检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涉嫌违法行为线索和相关资料移交至执法支队进一步处理。

第八条 移交时,监管业务科室应填写《案件移交书》(见附件1),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相关情况、取证情况进行说明。现场制作的执法文书、证据材料等应一并移交。

《案件移交书》一式三份,一份由监管业务科室留存,一份移交执法支队,一份由监管业务科室交局法规科备案。

第九条各监管业务科室要对涉嫌违法行为线索和相关资料做到应交尽交。对移交不及时,导致超过立案时限的,应当在《案件移送书》中说明原因。

对无法定原因或者合理原因不能按时移交,导致超过立案时限的,对移交科室给予通报批评,由局法规科向局绩效考核工作组书面报告,经局绩效考核工作组认定后,纳入相关监管业务科室季度绩效考核。

第十条 各监管业务科室移交的涉嫌违法行为线索和相关资料,违法事实证据不充分的,需要监管业务科室配合时,监管业务科室应当协助做好后续调查取证工作。

第十一条 执法支队在接收监管业务科室涉嫌违法行为线索和相关资料移交时,发现移交案件不属于本局监管职责范围、监督检查程序错误、法律适用错误或存在其它问题的,应在接收移交资料起3日内向局法规科提交书面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执法支队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监管方面的重大瑕疵和问题时,必须向局绩效考核工作组书面报告,经局绩效考核工作组认定后,纳入相关监管业务科室季度绩效考核;局法规科在监督指导和法制审核过程中发现执法支队在执法方面的重大瑕疵和问题时,必须向局绩效考核工作组书面报告,经局绩效考核工作组认定后,纳入执法支队季度绩效考核。

第十三条 执法支队在对移交案件依法进行处理前,应当充分听取监管业务科室的意见,并填写《征求意见表》(见附件2)。

第十四条 执法支队应在移交案件处理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向监管业务科室通报处理结果,告知相关处理情况。

第十五条 局法规科每半年对本办法施行情况进行一次核查通报。对监管业务科室应该移交而未移交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报请局党组处理。

第十六条 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需要由本局做出行政处罚的,事故调查报告经州人民政府批复后,由局基础科依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和程序,移交执法支队执行。

本局接受的上级交办案件及涉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信访、举报案件的调查核实与处理,由执法支队负责。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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