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昌吉州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活动监督管理办法》《昌吉州工矿商贸企业“反三违”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昌吉州工贸企业“四项活动”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昌吉州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活动监督管理办法》《昌吉州工矿商贸企业“反三违”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昌吉州工贸企业“四项活动”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各县市应急管理局,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安监局、昌吉高新技术开发区安监局、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安监局:

为进一步解决昌吉州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方面突出问题,贯彻落实精准监管、精准服务要求,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结合自治州实际,昌吉州应急管理局制定了《昌吉州工贸企业“四项活动”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昌吉州工矿商贸企业“反三违”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昌吉州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活动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研究学习,做好宣传,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

1.昌吉州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活动监督管理办法

2.昌吉州工矿商贸企业“反三违”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3.昌吉州工贸企业“四项活动”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昌吉州应急管理局

2020年6月28日

附件1

昌吉州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活动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昌吉州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活动(以下简称安全服务)监督管理,规范安全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昌吉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活动(以下检查“安全服务”)是指安全服务机构或安全专家接受政府或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要求和执业准则,开展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管理体系建设指导、重大危险源评估、HAZOP分析等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过程。

昌吉州辖区内安全服务活动依照本办法执行,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对安全服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安全服务坚持“诚信为先、质量第一”的原则,以帮助企业企业解决安全生产难题为目标,强化安全服务主体责任,建立“中介服务、企业改进、政府监管”的机制。

安全服务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对本机构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质量负责;安全生产专家对个人提供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质量负责。

第二章 安全服务活动要求 #

第四条在昌吉州辖区内开展资质准入类安全服务活动,如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评价(含安全预评价、竣工验收评价、现状评价)、安全评估(重大危险源评估、区域风险评估、外部安全防护距离评估等),必须具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和条件,并在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报备。

在昌吉州辖区内开展非资质准入类安全服务活动,如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设咨询(如安全标准化建设、双重预防体系建设)、Hazop分析等活动,安全服务人员必须具备相关行业高级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或安全评价师资格,或相关行业15年及以上安全生产工作经历。

第五条安全服务机构在承接资质准入类安全服务业务后七日内,必须书面告知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同时抄送昌吉州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主动接受监督。

安全服务机构或安全专家承接非资质准入类安全服务业务后七日内,要书面告知昌吉州各级应急管理部门。高危行业(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安全服务业务抄送、告知昌吉州应急管理局,非高危行业安全服务业务抄送、告知县市(园区)应急管理部门。

安全服务机构或安全专家承接安全服务业务,必须与委托单位签订委托技术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对象、范围、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六条安全服务机构开展安全评价过程中,评价项目负责人、评价人员必须进行现场调研,全程参与报告编制、评审、修改工作,并依照相关标准规范进行现场勘验、测量及核查。

第七条 安全服务机构开展安全设施设计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同时充分采纳国家和区州政策文件及部门规章制度要求,全方位开展安全设施设计编写。

第八条安全服务机构开展竣工验收过程中,必须对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进行现场逐项核实,严格按照设计逐项验收,同时对设计中存在的缺陷、漏项,如实在验收报告中反映,并指导企业整改落实。对验收环节评审专家组提出的问题,要由评审专家组逐项核实整改情况,并签字确认。

第九条对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的重大危险源评估工作,承接评估业务的安全服务机构应当具有相应资质。重大危险品评估报告必须客观公正、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结论明确、措施可行。

第十条安全服务机构或安全专家在开展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设指导服务过程中,必须充分摸排企业安全生产现状,结合企业现有安全管理体系运行实际,针对性分析和查找企业问题和短板,帮助企业提升整体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一条安全服务机构或安全专家为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非煤矿山、金属冶炼企业提供隐患排查治理服务过程中,每次至企业现场服务人员至少2人,并具备相关行业高级工程师资格。

在昌吉州辖区内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安全服务机构或安全专家要按照昌吉州应急管理系统“说理式执法”清单管理要求,对排查出的隐患问题,详述隐患内容、区分隐患类型、明确判定依据、分析隐患出现原因、提出且切实可行的整改建议,并与企业管理技术人员充分讨论达成一致后方可执行。在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非法建设、非法生产经营行为的,必须书面报送州及县市(园区)应急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安全服务机构或安全专家参与或组织Hazop分析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分析)应用指南》(GB/T 35320)规定的内容、流程、方法、时间开展分析工作,同时安全服务机构或专家必须具备标准规范规定的能力条件。

第三章 监管与责任 #

第十三条昌吉州各级应急管理部门采用指导、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安全服务进行全过程监管。昌吉州应急管理局每年至少组织两次安全服务机构、安全专家和企业进行反馈交流,听取安全服务机构、安全专家和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建议,通报安全服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督促整改。

第十四条昌吉州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将安全服务活动检查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执法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范围,每年至少抽查3项安全服务活动,依法依规对安全服务进行监管。

第十五条安全服务机构和安全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并约谈相关责任人:

(一)安全服务人员资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二)未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

(三)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评估服务质量不高,经专家评审两次未通过的;

(四)开展安全设施验收、安全评价、隐患排查治理等应到现场而未到现场,且无法提供现场影像证明的;

(五)未按照要求向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及属地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告知的,或告知虚假信息的;

第十六条 安全服务机构和安全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约谈第三方相关责任人并曝光:

(一)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或协议,但无正当理由严重超期、违约的;

(二)发现企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指出,也未上报应急管理部门的;或开展第三方隐患排查治理未落实州应急管理系统“说理式执法”清单管理要求的;

(三)违反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程序和相关内容的;

(四)安全评价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重大危险源辨识错误、对策措施建议与存在问题严重不符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从业人员多处挂靠,同时在两个以上(含两个)同类机构登记执业的,或允许他人借用自己的名义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代为签字,经查证属实的。

(六)一年内两次被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约谈的;

对应当曝光的安全服务机构或专家,由应急管理部门在政府网站、新媒体平台刊发通报信息进行曝光;情节严重的,以公告形式公开谴责。

第十七条安全服务机构或安全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约谈安全服务机构相关责任人或安全专家并曝光,纳入昌吉州安全生产领域失信惩戒名单管理:

(一)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以及伪造、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证书的;

(二)未取得资质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服务的;

(三)重大事故隐患未在报告中指出,出具虚假证明或者严重失实的技术报告(证明);

(四)假借、冒用政府相关部门名义要求或强制服务对象接受有偿服务的;

(五)承接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评价、安全生产标准化指导、双重预防体系建设、第三方外部审核等体系建设和承接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安全咨询、教育培训等业务期间,企业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经应急管理部门查实,负有相关责任的;

(六)一年内两次(含两次)以上被曝光的;

对纳入失信惩戒名单管理的安全服务机构家,由应急管理部门向上级单位移交或向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移交企业失信行为信息;同步将企业失信行为录入信用昌吉、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应急管理部信用管理系统;情节严重的,按照《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昌州安监管字〔2017〕59号),纳入“黑名单”管理。

第十八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安全服务机构、安全专家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在采取约谈、曝光、失信惩戒等措施同时,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并将行政处罚信息抄告资质认可机关。

第十九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安全服务机构和安全专家正常技术服务活动。除政府采购的技术服务外,不得要求企业接受指定安全服务机构或安全专家的安全服务。不得设置或者变相设置安全服务准入障碍。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有向安全服务机构或安全专家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取费用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处理。

第四章 附则 #

第二十条其它未尽事宜按照《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自治区、州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昌吉州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昌吉州工矿商贸企业“反三违”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一条为坚决遏制“三违”行为,严防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应根据各岗位安全职责,建立健全本企业“三违”行为清单,并落实班组“三违”行为可视化管理。

第三条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反三违”工作第一责任人,部门、车间和班组具体负责“反三违”工作落实,安全、人力资源、财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及考核。

第四条企业全体员工有权检查和制止他人“三违”行为,企业要借鉴轮值安全员、“反三违”接力棒、反违章积分制、联保互助机制等工作方法,鼓励全体员工积极举报、监督和纠正“三违”行为。

第五条企业要将“反三违”工作细化分解,按专业、部门和装置区域形成网格化“反三违”体系,确保问题有人管、工作责任有人担。

第六条企业应对“三违”行为逐项进行安全风险辨识和评估分析,按评估分析结果可划分为“零容忍”行为、严重“三违”行为、一般“三违”行为,并建立“三违”行为追根溯源机制,研究并制定针对性防范措施。

第七条 企业应将员工安全行为与提拔晋级、岗位调整、绩效薪酬等方面统筹管理。鼓励高危企业全面推行“准军事化”管理,培养良好的作风素质和行为习惯,建成高效的安全管理体系。

第八条企业应定期开展检查、考核与评估,对因强令冒险作业、“三违”行为导致事故的,应从严从重处理。对遵章守纪、表现优异以及“反三违”业绩突出的,应给予奖励。

第九条企业应将外包单位的“反三违”工作纳入企业统一管理。

第十条各县市(园区)要将“反三违”工作做为安全生产监管重点内容纳入日常执法检查范围;对未开展“反三违”工作的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对违反本办法的企业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工矿商贸企业,是指危化、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冶金工贸等企业。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3:

昌吉州工贸企业“四项活动”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一条 为加强工贸企业高危环节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做到精准监管,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昌吉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贸企业“四项活动”是指在冶金、有色、机械、建材、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企业(不包含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的危险作业活动、检维修作业活动、危化单元作业活动和外包作业活动。

危险作业活动主要包括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盲板抽堵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等活动。

检维修作业活动是指企业为了保持和恢复设备、设施规定的性能而采取的检测、维护、修理等单项或交叉作业活动。

危化单元作业活动是指在工贸企业进行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的区域或存在危险化工工艺的区域进行的各类生产经营活动。

外包作业活动是指企业(发包单位)将部分生产经营活动以合同的方式发包给其他企业或个人(外包单位)进行的开采、建设、运输及服务等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法加强“四项活动”的安全管理,主要负责人作为“四项活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建立健全“四项活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推动落实。

第四条企业要做好“四项活动”准备工作,“四项活动”开始前,企业要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确保作业现场安全。在危险作业活动和检维修作业活动前,企业要组织专业人员制定专项方案;在危化单元作业活动和外包作业活动前,企业要明确相关单位、相关岗位安全职责分工。

第五条危险作业活动要按照《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执行,严格落实作业票审批制度。危险作业活动前,企业要在内部及作业现场公示危险作业活动类型、区域、涉及人员、个体防护措施及现场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在国家、区州重要时间节点进行危险作业活动时,企业应当落实作业提级管理要求,由主要负责人签批,并安排专人旁站监护。

第六条检维修作业活动时,企业要制定检维修方案和现场应急处置措施,落实企业负责人审批制度。检维修方案要明确作业项目、作业区域、相关单位及现场负责人等信息,应急处置措施要明确应急响应流程、应急措施、应急装备和物资、应急救援队伍及应急负责人等信息。

检维修作业活动在夜间进行或者存在交叉作业时,应当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针对性开展作业区域风险评估并制定安全防护措施。对夜间检维修作业活动要保证充足灯光照明,设置明显围栏和警告标志,安排专人现场监护;对多类别、多单位交叉作业,相关单位要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职责和应急处置措施,企业要指定专人负责相关单位作业现场安全检查与指挥协调。

第七条危化单元作业活动按照危险化学品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管理措施,企业应当结合危化工艺和产品特性,制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现场公示岗位安全风险、危化品理化性质和应急处置措施。

在危化单元进行危险作业活动、检维修作业活动要执行清单式报告制度(含作业类型、内容、时间、区域和作业人员、监护人、负责人及联系方式),日常时间由县级应急管理(安监)部门抽查,重要时间节点由州、县两级共同抽查。

第八条外包作业活动安全管理要按照《昌吉州外包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执行。

企业(发包单位)对外包单位要做到统一、协调管理,做好外包作业活动的安全和技术交底,并定期抽查外包单位安全管理工作执行和外包作业现场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立即制止并向相关部门举报。

外包单位针对承包的生产经营活动,要明确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措施,并安排专人负责外包作业活动现场安全管理。

第九条各县市(园区)应急管理(安监)部门要做好“四项活动”执行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将企业落实“四项活动”情况将纳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考核内容。

对未按照本办法履行工贸企业“四项活动”监督管理职责的,昌吉州应急管理局将约谈县市(园区)应急管理(安监)部门主要负责人,并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

第十条企业要严格落实“四项活动”管理要求,对违反本办法的,州县两级应急管理(安监)部门按照分类分级监管要求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并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企业在落实“四项活动”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从严处理,并纳入昌吉州安全生产领域失信惩戒名单,同时纳入年度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并将违法违规情况抄送企业党委、董事会或上级单位。

第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