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条例(2020 04 10)

嘉兴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条例 #

2018年10月12日 嘉兴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8年11月30日 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2019年12月27日 嘉兴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0年3月26日 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嘉兴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保障公共安全,美化城乡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移动载体等,以文字、图像、电子显示、实物造型等方式发布广告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招牌设置,是指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自有或者租赁的建(构)筑物外部或者合法用地范围内,设置用于表示名称、商号、标识或者建筑物名称的匾额、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等的行为。

第四条 市、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