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
2020年4月27日 台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0年7月31日 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引导和规范公民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水平,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推进、社会共建、全民参与、以人为本、奖惩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规划和计划;
(二)指导、协调相关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三)督促、检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落实情况;
(四)定期评估和通报本条例的实施情况。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文明行为的宣传和引导,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应当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医务工作者、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二章 文明规范 #
第七条 公民应当爱国、敬业、诚信、友善,遵纪守法,明礼尚德,尊重公序良俗,遵守市民公约以及其他有关文明规范。
第八条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公共秩序文明行为规范:
(一)遵守公共礼仪,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不大声喧哗,咳嗽、打喷嚏遮住口鼻,患有感冒等呼吸系统疾病时正确佩戴口罩;
(二)等候服务依次排队,使用电梯先出后进,上下楼梯靠右行走;
(三)文明饲养宠物,携带犬只出户应当采取束牵引带等安全措施,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并注意避让他人,即时清理犬只粪便;
(四)不得在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等空间吊挂或者堆放有碍市容、危及安全的物品,不得从建(构)筑物内向外抛撒物品;
(五)在公共场所组织集会、商业展销、广场舞、娱乐等活动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排放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六)移风易俗,文明婚丧,文明祭扫,不大操大办,不搞封建迷信,不得在公共场所从事影响市容的殡仪和焚烧香烛、纸钱等祭祀活动;
(七)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
(八)其他公共秩序文明行为规范。
第九条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交通秩序文明行为规范:
(一)驾驶机动车按照规定礼让行人,行经积水路段减速慢行,夜间会车或者在路灯照明良好路段行驶应当使用近光灯;
(二)驾驶机动车时,不得随意停车、变道、穿插、加塞,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不得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三)机动车按照停车泊位的标识方向停放;
(四)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坐人员应当正确佩戴安全头盔,不得违反规定进入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不得逆向行驶,非机动车停放应当规范有序;
(五)不得以摆放物品、安装地锁、设置路障等方式妨碍道路公共停车泊位的使用;
(六)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有序上下,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幼和怀抱婴儿乘客让座,不得妨碍驾驶员安全驾驶;
(七)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不得浏览手机等电子设备、嬉闹、停留,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八)驾驶或者乘坐机动车,不得向车外抛撒物品;
(九)其他交通秩序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条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公共环境文明行为规范:
(一)控制吸烟,不得在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医院、商场、星级宾馆、文化体育场馆的室内公共场所以及电梯、公共交通工具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相关经营管理单位对吸烟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
(二)绿色消费,节约粮食、水、电等资源,不铺张浪费;
(三)文明用餐,倡导分餐、“光盘”,使用公筷公勺;
(四)爱护环境卫生,自觉做好垃圾分类,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乱扔果皮、烟蒂、塑料袋等废弃物,不得乱倒垃圾、污水、粪便;
(五)爱护公共设施,文明使用公共厕所、母婴室等便利设施,不得在建(构)筑物和树木、电杆、户外管线或者其他户外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张贴广告,不侵占盲道和无障碍通道;
(六)不得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七)其他公共环境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社区文明行为规范:
(一)邻里之间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互帮互助,构建和谐人际关系;
(二)合理使用社区公共空间部位、设施设备,不得在楼梯、公共走道等共用部位堆放杂物;
(三)有序停放机动车辆,不得妨碍其他车辆、人员通行,不得占用、堵塞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登高场地;
(四)爱护花草树木,不得占用、损坏公共绿地,不得在公共绿地上种植蔬菜;
(五)装修房屋应当控制噪声、粉尘,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不妨碍社区环境和他人生活;
(六)其他社区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文明旅游,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文物古迹和景区环境、设施,不乱刻乱画。
第十三条 文明上网,维护健康网络环境,不编造、散布或者传播虚假、低级媚俗等信息。
第十四条 遵循职业道德和商业道德,勤勉敬业,恪尽职守,诚信经营,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建设文明家庭,弘扬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的家庭美德,培育良好家风。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出示证件,语言文明,方式得当,做到依法、公正、规范、文明。
第十七条 鼓励下列行为:
(一)扶老、救孤、助残、济困、赈灾、优抚、助学、医疗救助和关爱特殊群体等慈善公益活动;
(二)见义勇为;
(三)紧急现场救护;
(四)志愿服务活动;
(五)无偿献血,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人体器官(组织);
(六)其他有益于社会文明的行为。
第三章 保障措施 #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实施以下鼓励支持措施:
(一)制定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见义勇为个人等文明人物的奖励和关爱政策;
(二)组织面向大众的急救知识培训;
(三)推动依法设立各类志愿服务组织,支持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建立完善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注册、记录评价以及保障激励制度;
(四)制定对无偿献血和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人体器官(组织)等行为的鼓励引导措施,支持建立相关公益组织,畅通捐献渠道。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设完善下列设备设施:
(一)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停车泊位、公共厕所等市政设施;
(二)盲道、无障碍通道、无障碍厕所等无障碍设施;
(三)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等环卫设施;
(四)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有关的设备设施。
第二十条 公共交通工具和车站、客运码头、医疗机构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爱心座椅。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备第三卫生间、独立母婴室。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村(居)设立公益服务点,为有需要的人员提供便利服务;鼓励沿街单位向社会免费开放厕所。
第二十一条 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开展文明行为宣传教育活动,营造鼓励和促进文明行为的良好氛围。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规范,刊播公益广告,传播先进事例,加强舆论引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