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西海岸新区条例(2017 12 01)

山东省青岛西海岸新区条例 #

2017年12月1日 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青岛西海岸新区建设和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以及青岛市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国务院批准的青岛西海岸新区(以下简称西海岸新区)陆域和海域范围。

第三条 西海岸新区应当坚持新发展理念,以海洋经济发展为主题,推进先行先试和体制机制创新,建设海洋科技自主创新领航区、深远海开发战略保障基地、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海洋经济国际合作先导区、陆海统筹发展试验区,打造海洋强国战略支点。

第四条 省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西海岸新区的领导,协调解决建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推动西海岸新区全面健康发展。

省和青岛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西海岸新区建设发展相关工作。

中央驻鲁单位应当支持和配合西海岸新区建设发展。

第五条 西海岸新区应当发挥辐射带动作用,建立与相邻区域招商引资合作以及利益分享机制,加强与相邻区域在环境保护、水资源开发利用、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海洋产业、高端制造业、旅游业以及科技、教育等方面的协同协作,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共同发展。

西海岸新区相邻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区域联动发展机制的要求,加强交流合作,支持西海岸新区开发开放有关政策的实施。

第二章 管理体制 #

第六条 西海岸新区管理委员会是青岛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西海岸新区的管理工作,并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实施西海岸新区各项管理制度;

(二)行使省人民政府、青岛市人民政府授权或者委托的省级、市级行政管理权限,履行相关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监督管理职责;

(三)组织编制西海岸新区相关规划,按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

(四)按照管理权限审查批准西海岸新区内各经济功能区的发展规划和产业规划;

(五)组织建设、管理西海岸新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六)筹集、管理和使用西海岸新区建设发展资金;

(七)省和青岛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西海岸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建立职能综合、结构合理、运行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西海岸新区管理委员会设置的工作机构与黄岛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合署,履行相应的经济社会管理职能。

西海岸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西海岸新区范围内经济社会管理事项;西海岸新区内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事项,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

第八条 西海岸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推进干部人才管理改革,推行全员聘用、绩效考核、按岗定薪等用人机制。

省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教育、综合执法等领域的年度用编进人计划给予重点保障。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青岛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西海岸新区管理委员会履行职能所需要的省级、市级相关行政管理权限依法授权给西海岸新区管理委员会;省级、市级相关行政管理权限,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能委托的以外,省人民政府、青岛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西海岸新区管理委员会行使。

西海岸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编制由西海岸新区管理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行使的省级行政管理权力清单和服务事项清单,由青岛市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西海岸新区管理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行使的青岛市市级行政管理权力清单和服务事项清单,由青岛市人民政府确定;省人民政府、青岛市人民政府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公布西海岸新区管理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行使的行政管理权力清单和服务事项清单。

西海岸新区重大发展事项需要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综合平衡或者需要报请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提供便利。

第十条 西海岸新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权限对西海岸新区内各经济功能区进行管理或者协调。

西海岸新区内各经济功能区需要由西海岸新区管理委员会全域统筹的事项,应当接受西海岸新区管理委员会的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西海岸新区可以探索创新经济功能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在条件成熟的经济功能区实行法定机构管理模式。

经济功能区实行法定机构管理模式的,由西海岸新区管理委员会提出方案,报请青岛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二条 西海岸新区管理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建立廉洁、高效、务实、便民的行政运行机制,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区域法治环境,依法推进和保障西海岸新区开发开放。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西海岸新区管理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西海岸新区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西海岸新区管理委员会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青岛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第三章 规划建设 #

第十四条 西海岸新区规划建设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和镇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要求,开展城市设计,突出特色风貌,促进港口、产业、城乡协调融合。

西海岸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西海岸新区总体方案、发展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专项规划,合理确定产业布局、开发强度和保护空间等。

第十五条 西海岸新区应当加强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自然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合理安排建设用地和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完善土地整理和开发利用机制,统筹开发建设时序,建立完善低效利用土地退出机制,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第十六条 西海岸新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和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机制,符合规定条件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出租或者入股,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西海岸新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探索实行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和有序流转制度。西海岸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农民宅基地换房、农村土地实物和指标交易机制。

第十七条 西海岸新区实行海域使用权招拍挂制度。西海岸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搭建海域使用权交易平台,建立健全交易规则,促进海域使用权交易市场发展。

第十八条 西海岸新区应当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优化布局结构,完善城市功能。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应当根据需要同步配建地下综合管廊;其他区域应当按照规定统筹安排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西海岸新区应当依托港口优势,推进区域内各类交通基础设施和跨区域基础设施建设,完善陆海交通运输网络。

西海岸新区开发建设应当加强对有历史价值的遗址遗迹、城廓民居、传统村落等的保护。

第四章 产业发展 #

第十九条 西海岸新区应当按照西海岸新区发展总体规划的要求,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构建以海洋经济为特色,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人力资源协同发展的产业体系,推动全域产业优化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条 西海岸新区应当加强海洋科研领域国际国内合作,推进海洋前沿领域创新突破,建设海洋科技创新中心,培育涉海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为海洋产业创新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西海岸新区应当发挥海洋生物、海洋装备、港口贸易等产业优势,规划培育海洋新兴产业,构筑现代海洋产业体系。

第二十一条 西海岸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集约、高效、可持续利用陆海空间资源,科学划分海域和陆域重点开发、优先开发、限制开发、禁止开发的区域,制定产业准入标准,向社会公布。

西海岸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西海岸新区发展总体规划和环境影响、资源节约、技术水平、安全生产、经济效益等因素,建立项目评价、准入、扶持和退出制度。

第二十二条 西海岸新区应当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优化营商环境,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各类市场主体可以依法进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

依照国家规定,西海岸新区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

第二十三条 西海岸新区应当发挥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合作园区、海关特殊监管区等经济功能区的示范引领作用,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水平园区。

西海岸新区内各经济功能区应当按照功能定位,提升产业特色和创新能力,培育产业和贸易新业态、新模式,形成发展新动能。

第二十四条 西海岸新区应当按照国际通行标准推动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和对外开放,探索创建自由贸易港,实现投资贸易便利化,加快培育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新优势。

西海岸新区应当加强通关协调服务,支持口岸查验机构优化通关流程和服务,创新口岸监管模式,推动进出口货物通关便利化。

第二十五条 西海岸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完善投资主体多元化、融资渠道多样化、资本管理市场化的投融资机制。

西海岸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创新建设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方式,优化政府投资安排,鼓励国内外金融要素聚集,完善现代金融服务体系,采用市场化运作模式,为产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撑。

第二十六条 西海岸新区应当加强社会征信体系建设,健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和共享机制,为信用良好的市场主体提供便利,对失信市场主体进行联合惩戒约束。

第二十七条 西海岸新区应当采取资助、奖励等措施,推进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

西海岸新区应当发展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服务,健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体系,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查处区域内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支持商事、海事仲裁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在西海岸新区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仲裁业务,提高西海岸新区商事、海事纠纷仲裁的专业化水平和国际化程度。

第五章 军民融合 #

第二十九条 省和青岛市人民政府、西海岸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推进西海岸新区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建设,建立健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体制机制、发展模式,将国防动员、双拥共建、军事设施保护、海军城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体系,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对资源配置的需求。

第三十条 西海岸新区应当科学规划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的产业发展、科教文化聚集、国防教育基地、军地社会化服务等功能分区,形成全要素、多领域、高效益的军民融合发展格局,建设国际知名海军城。

第三十一条 西海岸新区的城乡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应当统筹国防需求。西海岸新区在规划建设铁路、公路、水利、电力、通信和市政基础设施等涉及军事需求时,应当就其国防功能进行军地联合论证。

第三十二条 西海岸新区应当发展军民融合产业,推动军工产业园建设,促进相关科技创新和装备技术发展。鼓励企业和科研机构参与国防科研、生产,开展重大科技项目军民联合攻关,推进军用技术与民用技术双向转化。

第三十三条 西海岸新区应当建立军地合力培育人才机制,推动军地院校建设军地人才培养平台,开展军地通用专业人才培训,优化配置军民两用教育、人才资源。

第三十四条 西海岸新区应当高标准建设军地基础设施,完善军地交通运输网络,根据驻区部队医疗、物资、交通、营房等方面的需求,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方式,提升军队社会化服务保障水平。

第六章 生态保护 #

第三十五条 西海岸新区应当科学编制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规划,实施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和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制度,建立完善市场化、多元化的生态补偿机制,构筑生态安全屏障,保护海洋生态,坚持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第三十六条 西海岸新区应当严格保护整体自然地理格局,加强对重点区域、景观轴带、生态廊道等的规划控制,构筑山海通透的生态格局。

西海岸新区应当严格保护海滨风貌,实施岸线永久性保护,加强岸线整理修复,推进生态海湾建设。

西海岸新区应当制定湿地保护规划,完善保护措施,逐步恢复湿地功能。

第三十七条 西海岸新区应当对区域内的山体实施植被修复、水源涵养和环境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推进森林公园建设,构建城乡一体化绿化生态系统。

第三十八条 西海岸新区应当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实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监管要求,严格控制发展高耗水型产业。

第三十九条 西海岸新区应当强化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规划和建设特色小镇,发展农业生态旅游,改善农村生态环境。

第四十条 西海岸新区实施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居住建筑和商业、办公、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公共建筑,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和管理。

西海岸新区应当合理规划公共交通体系,发展绿色环保、方便快捷的公共交通,支持、引导公众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和非机动车出行。

西海岸新区应当加强海绵城市建设,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第四十一条 西海岸新区应当建立和完善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建立健全陆海污染联动治理机制,加强对近岸海域的生态保护,有效控制陆域、海域污染物排放,逐步修复海洋生态。

第七章 保障措施 #

第四十二条 省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应当在重大产业规划和生产力布局方面优先支持西海岸新区发展,优先安排西海岸新区承担符合新区发展规划的改革试点任务和重大产业项目。

西海岸新区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省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其优先纳入省、市重点项目计划。

第四十三条 西海岸新区可以根据发展需要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招商引资和产业扶持政策,并在财政资金、政府性基金、土地供应和海域使用等方面,对企业或者项目予以支持。

第四十四条 西海岸新区应当制定并实施扶持政策,鼓励和支持国内外企业总部、区域总部、采购中心、研发中心、财务管理中心和结算中心等总部经济项目优先在西海岸新区落户。

第四十五条 确定能耗总量控制指标和碳排放权配额时,应当保障西海岸新区海洋经济发展和实施军民融合战略等特殊需求,并对高耗能行业新增产能的能耗等量或者减量置换方案、新建燃煤项目的煤炭等量或者减量替代方案进行统筹落实。

支持西海岸新区重点产业参与电力市场直接交易。

第四十六条 支持西海岸新区依法开展建设用地审批制度改革,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合理确定西海岸新区发展用地;需要调整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可以在省内有偿调剂使用。

省海洋渔业等有关部门应当结合西海岸新区发展规划和海洋经济建设发展需求,在围填海年度指标上对西海岸新区实行单列管理。

第四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在安排科技创新、实体经济和服务业发展、新旧动能转换等方面资金时,应当对西海岸新区予以重点支持。

省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有关产业投资基金在西海岸新区加大投入,引导在西海岸新区组建各类海洋产业发展基金。

第四十八条 西海岸新区实现的土地出让收入和海域使用金,除上缴中央的有关费用和政策性资金以外,应当按照规定用于西海岸新区建设发展。

第四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西海岸新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支持西海岸新区申报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和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鼓励西海岸新区设立产业化示范基地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示范基地。

西海岸新区应当加大对科技研究与开发的资金投入,完善科技创新服务体系,支持信用、法律、保险、知识产权、信息咨询、人力资源服务、资产评估、审计、会计、国际标准认证等服务组织在西海岸新区建立机构和开展业务。

第五十条 西海岸新区应当坚持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全面提高基础教育水平,构建高水平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促进高等教育校地融合创新发展,形成区域性优势明显的人力资源集聚高地。

西海岸新区应当建立健全人才引进、培养、使用、评价、激励机制,造就具有国际水平的战略科技人才、科技领军人才、青年科技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并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给予科研和生活补助。

第五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专家在西海岸新区组建新型科研机构和主持科研项目。在西海岸新区工作的教学和科研人员,其科研开发、科研服务和科研成果转让所获得的收入,可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十二条 西海岸新区进行的改革创新需要暂时调整或者停止适用地方性法规的,省人民政府、青岛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提请省、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需要暂时调整或者停止适用地方政府规章的,省人民政府、青岛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决定。

第五十三条 西海岸新区进行的改革创新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是符合国家和省、市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对担当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或者损害公共利益的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决策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

第五十四条 法律、法规对西海岸新区内各经济功能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