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 #

1993年9月16日 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肩负着市人大代表和全市人民的重托,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集体行使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权,任务光荣而艰巨。我们应以高度责任感和使命感,严肃认真、兢兢业业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庄严职责。为此,制定本守则。

第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努力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学习宪法、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掌握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行使职权中,要遵循以下指导思想:坚持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保证首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根据常委会每年度各次会议的预定日期,妥善安排工作,社会活动和能够自主安排的工作,在时间上要服从常委会会议的需要。

驻会的组成人员要集中精力从事常委会的工作。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委会会议的,应当提前向秘书长请假。

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应当签到,中途退席的,须经秘书长同意。

每次会议由秘书长通报出席情况。常委会办公厅每年统计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情况,予以公布。

常委会组成人员离开本市连续二年以上不能出席会议的,无生病等特殊原因一年内缺席时间超过全年会议总天数一半以上的,或者有其他原因难以履行职责的,可以依法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举行前,要阅读预先送达的会议文件和有关资料,积极参加有关的调查、视察,做好审议准备。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行使法律赋予的提议案权、询问权、质询权和提出建议、批评、意见等权利。在审议议案时,要积极发表审议意见。

第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遵守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和议事规则的规定。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表决议案,实行少数服从法定多数。

第八条 参加工作委员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要积极从事工作委员会的工作,遵守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积极参加常委会组织的检查法律、法规和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的活动。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密切联系群众和代表,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向市人大常委会反映情况,自觉接受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清正廉洁,克己奉公,勇于向腐败现象作斗争。

第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严守国家秘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第十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严重违反本守则的,应当向主任会议或常委会会议作出检查。

第十四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